(2016)鲁0214民初6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与赵雅方、青岛天一仁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赵雅方,青岛天一仁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6409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206号-1,组织机构代码:59900643-2。负责人张孝沙,系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娟,山东众成清泰(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雅方,男,汉族,1988年2月29日生,住山东省莒县。被告青岛天一仁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正阳路305号7、8楼。法定代表人:魏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与被告赵雅方、被告青岛天一仁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8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9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 鹏人民陪审员 刘清革人民陪审员 王晓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家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