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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6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汪姣等诉李红霞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爱菊,周雅丽,周某,周启华,王姣,汝城县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航波,李红霞,邓盛云,李满红,李三林,何久成,蒋夕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6民初88号原告:黄某某,女,1977年10月1日生,住湖北省监利县。原告:周雅丽,女,1998年8月10日生,住湖北省监利县。法定代理人:黄某某,女,1977年10月1日生,住湖北省监利县。原告:周某,男,2003年4月25日生,住湖北省监利县。法定代理人:黄某某,女,1977年10月1日生,住湖北省监利县。原告:周启华,男,1946年11月2日生,住湖北省监利县。原告:王姣,女,1943年11月1日生,住湖北省监利县。以上五位���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文杰,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汝城县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住所地汝城县卢阳镇环城西路,现住所地汝城县卢阳镇汝城一中旁边。法定代表人:李航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慧敏,湖南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航波,男,1964年10月28日生,住湖南省汝城县。被告:李红霞,女,1966年11月7日生,住湖南省汝城县。被告:邓盛云,女,1970年1月25日生,住湖南省汝城县。被告:李满红,女,1975年5月8日生,住湖南省汝城县。被告:李三林,男,1961年10月3日生,住湖南省汝城县。被告:何久成,男,1962年7月21日生,住湖南省汝城县。被告:蒋夕兰,女,1973年11月15日生,住湖南省汝城县。原告黄某某、周雅丽、周某、周启华、汪姣与被告汝城县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李航波、李红霞、邓盛云、李满红、李三林、何久成、蒋夕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某、周雅丽、周某、周启华、王姣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周雅丽、周某、周启华、王姣撤回起诉。���案原预交案件受理费19874元,因原告黄某某、周雅丽、周某、周启华、汪姣变更诉讼请求,应收受理费6000元,由原告黄某某、周雅丽、周某、周启华、汪姣承担,余款13874元退回原告黄某某、周雅丽、周某、周启华、汪姣。审 判 长  郭垂峰审 判 员  邓启章人民陪审员  何俭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叶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