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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2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安徽力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肥蓝石房地产有限公司萧县分公司一审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力天建设有限公司,合肥蓝石房地产有限公司萧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财保7号申请人:安徽力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沈章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昭文,系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01199510348396。委托代理人:马建廷,系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合肥蓝石房地产有限公司萧县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负责人:王友忠,职务,经理。申请人安徽力天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合肥蓝石房地产有限公司萧县分公司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萧县支行的(基本户)账户(1312052009022184961)、(专户)账户(1312052029024590006),中国建设银行萧县支行的(一般户)账户(34001727308053004299),徽商银行宿州萧县支行(一般户)账户(2510201021000021731),中国银行萧县支行(一般户)账户(176710630680),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般户)账户(20000359161210300000034)的存款予以冻结;并将登记在被申请人合肥蓝石房地产有限公司萧县分公司名下的位于安徽省萧县龙城镇蓝石锦绣华庭项目的1#楼盘103、104、202、203、204、303、402、603、703、803、903、802、902、1002、1102和2#楼盘102、302、403、503、703、803、1102、1103、1104的房产予以查封。担保人中国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保全担保函提供担保。2017年5月18日合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力天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合肥蓝石房地产有限公司萧县分公司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萧县支行的(基本户)账户(1312052009022184961)、(专户)账户(1312052029024590006),中国建设银行萧县支行的(一般户)账户(34001727308053004299),徽商银行宿州萧县支行(一般户)账户(2510201021000021731),中国银行萧县支行(一般户)账户(176710630680),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般户)账户(20000359161210300000034)的存款予以冻结;并将登记在被申请人合肥蓝石房地产有限公司萧县分公司名下的位于安徽省萧县龙城镇蓝石锦绣华庭项目的1#楼盘103、104、202、203、204、303、402、603、703、803、903、802、902、1002、1102和2#楼盘102、302、403、503、703、803、1102、1103、1104的房产予以查封。二、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房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合肥蓝石房地产有限公司萧县分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全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张雅丽(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