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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申2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遵化市嘉兴铁选厂、栾泽强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遵化市嘉兴铁选厂,栾泽强,刘贺田,王海伶,周海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20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遵化市嘉兴铁选厂,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兴旺寨乡马南营村,组织机构代码:59542099-4法定代表人:刘贺田,该厂厂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栾泽强,男,196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河北省遵化市华明嘉园西区,原审被告:刘贺田,男,1968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遵化市,原审被告:王海伶,女,198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遵化市,原审第三人:周海祥,男,197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遵化市,现住河北省遵化市,再审申请人遵化市嘉兴铁选厂因与被申请人栾泽强及刘贺田、王海伶、周海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民终7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遵化市嘉兴铁选厂申请再审称:1、撤销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民终7600号民事判决书及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16)冀0281民初3218号民事判决书;2、改判驳回栾泽强的诉讼请求;3、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无证据证明周海祥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要成立表见代理,栾泽强就必须要证明其有理由相信周海祥有代理权。周海祥只是嘉兴铁选厂的业务人员,其没有厂方的任何授权,在此之前也不曾代表厂方与栾泽强进行交易或有其他经济往来。在借款事实发生时周海祥也未曾持有任何证明材料,令栾泽强足以信赖其为嘉兴铁选厂的代理人。只是栾泽强一厢情愿的把周海祥当成遵化市嘉兴铁选厂的副总。至于两张盖有遵化市嘉兴铁选厂财务章的收据,姑且不论其真假,单就栾泽强取得该两张收据的时间而言,其就不能成为周海祥成立表见代理的证据。借款事实发生在2013年9月至2013年10月,如果表见代理成立则应该在2013年10月之前成立,而不可能是基于2013年11月的两张收据。二、认定遵化市嘉兴铁选厂与栾泽强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证据不足。嘉兴己提供银行流水对该部分事实予以证明,遵化市嘉兴铁选厂在2013年井不需要向栾泽强借贷。本案所涉的500万元中,有100万元是汇入王建全账户,与嘉兴无关。汇入遵化市嘉兴铁选厂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的400万元也即刻汇出,并未投入遵化市嘉兴铁选厂的生产经营。三、栾泽强无惧事实和法律,恶意诉讼,严重侵害了遵化市嘉兴铁选厂的合法权益。栾泽强在诉状和财产保全申请中主张,遵化市嘉兴铁选厂是经周海祥介绍向栾泽强借款的,既然周海祥是介绍人,他又如何成了遵化市嘉兴铁选厂的代理人呢?栾泽强很明确的知道其债务人是于志申而非遵化市嘉兴铁选厂。栾泽强收取于志申支付的利息,亲自向于志申催讨欠款,乃至之后作为于志申的债权人分取卖铁粉所得的价款等等,栾泽强很明确的知道这500万的借款人是于志申而非遵化市嘉兴铁选厂。本院经审查认为:遵化市嘉兴铁选厂系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为刘贺田、王海伶,第三人周海祥为遵化市嘉兴铁选厂的工作人员。周海祥一次性给付栾泽强收据两张,其中编号为0265158收据内容为:“2013年9月11日今收到栾泽强现金壹佰万元整(1000000.)月息3%,加盖遵化市嘉兴铁选厂财务专用章,收款人处签名为王海伶”;编号为0265157收据内容为:“2013年10月28日今收到栾泽强现金肆佰万元整(4000000.)月息3%,加盖遵化市嘉兴铁选厂财务专用章,收款人处签名为王海伶”。上述收据明确有遵化市嘉兴铁选厂签章,且该款中的4000000万元已入合伙人刘贺田账户,足以证明遵化市嘉兴铁选厂为实际借款人。2016年1月20日,刘贺田到遵化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报案称被栾泽强、周海祥诈骗500万元,但该局2016年7月29日作出遵公(刑)不立字[2016]0036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并未认定诈骗行为存在。因此,原审认定栾泽强与遵化市嘉兴铁选厂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并无不妥。综上,遵化市嘉兴铁选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遵化市嘉兴铁选厂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晓梅审判员  张守军审判员  宋 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祁立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