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3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明伟与陆林芬、查建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伟,陆林芬,查建刚,王雪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3004号原告:李明伟,男,1972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彪,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梦超,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林芬,女,1967年3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查建刚,男,1966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王雪峰,男,1975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李明伟与被告陆林芬、查建刚、王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李明伟于2017年5月1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李明伟负担。审判员 毛建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谭怡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