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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3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明伟与陆林芬、查建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伟,陆林芬,查建刚,王雪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3004号原告:李明伟,男,1972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彪,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梦超,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林芬,女,1967年3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查建刚,男,1966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王雪峰,男,1975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李明伟与被告陆林芬、查建刚、王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李明伟于2017年5月1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李明伟负担。审判员  毛建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谭怡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