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执7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任玉生、徐同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玉生,徐同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7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任玉生,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徐同钢,男,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本院在执行任玉生与徐同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徐同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账号×××账户银行存款1441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徐同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账号×××账户银行存款14415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其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景素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