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南执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刘春叶与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叶,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南执字第37-2号申请人:刘春叶被申请人:李伟刘春叶与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2001)南民初字第10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04年2月27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李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伟位于话剧院街6-3-402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O2011085**),建筑面积84.15平方米。查封期间不得擅自转让、抵押或设定其他有碍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车辽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晓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