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黄来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黄来旺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民初151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娟,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川,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来旺,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古井公司)与被告黄来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古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川、被告黄来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古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黄来旺赔偿损失200000元;2、赔偿因维权的合理支出5000元。事实和理由: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注册,古井贡酒既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客户美誉度,又具有较高品牌价值。黄来旺因犯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黄来旺的行为构成侵权,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黄来旺对侵权事实无异议,愿意赔偿,请求少赔偿。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查明,2015年以来,李永龙为丁建华联系购进假酒包装材料用于出售,从黄来旺处购进120000元的假酒包装材料。2015年4月,黄来旺销售给丁建华假冒古井贡献礼酒盒5000个、假冒古井贡五年酒盒5000个、假冒古井贡瓶盖10000个,收取货款共计60000元。2015年7月24日,公安机关在东城物流查获假冒古井贡瓶盖10000个。黄来旺非法经营额共计120000元。该院以黄来旺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7万元。古井公司以黄来旺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为由,请求判令赔偿损失。另查明:古井公司为本案支出律师费3000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黄来旺销售伪造的古井公司注册商标标识,其行为侵害了古井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黄来旺应赔偿因此给古井公司造成的损失。对因侵权造成的损失,参酌黄来旺侵权时间及情节,并结合古井公司注册商标的知名度、美誉度及维权支出的客观情况等因素,确定黄来旺赔偿古井公司人民币200000元(含维权支出)。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第六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黄来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0元;二、驳回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375元,由黄来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亮审 判 员 刘秋菊人民陪审员 郑巧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遨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