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袁馨与朱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馨,朱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332号申请执行人袁馨,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朱红,现住延吉市。申请人袁馨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2401民初79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袁馨与被执行人朱红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立案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支付借款30000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5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拒绝向本院申报财产。2017年4月14日,本院分别作出(2017)吉2401执332—1号执行决定书、(2017)吉2401执332—1号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朱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封被执行人朱红名下东风牌车辆XXX车籍手续(轮候查封)。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无居住房屋、无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表示认可。2017年5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2401民初794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红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弘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