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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赖楚衡、范文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楚衡,范文亮,周健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执53号申请执行人:赖楚衡,男,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委托代理人:谢自强,广西万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范文亮,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周健羽,女,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赖楚衡与被执行人范文亮、周健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范文亮、周健羽分别以夫妻名下共有房地产【房产证号:北房权证(2002字)第00036851;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北国用(2002)字第801981号】及登记在周健羽名下的房地产【房产证号:北房权证(2010)字第002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北国用(2010)第B21715号】作担保向赖楚衡借款并办理了抵押担保登记。由于被执行人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范文亮、周健羽名下共有房地产【房产证号:北房权证(2002字)第00036851;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北国用(2002)字第801981号】及登记在周健羽名下的房地产【房产证号:北房权证(2010)字第002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北国用(2010)第B21715号】。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房地产),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陆元标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