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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504财保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敦化市昊禹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通钢集团敦化塔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敦化市昊禹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通钢集团敦化塔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7504财保2号申请人敦化市昊禹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敦化市胜利街清华委一组。法定代表人:李晓航,职务:经理。被申请人通钢集团敦化塔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敦化市雁鸣湖镇塔东矿区。法定代表人:吴波,职务:经理。申请人敦化市昊禹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通钢集团敦化塔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敦化市昊禹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通钢集团敦化塔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招商银行哈尔滨南岗支行,账号为431900374310101的存款47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敦化市昊禹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李志刚名下的房屋产权坐落在敦化市丹江街江滨社区23组,产权证号为敦房权证敦化市字第FQ001605**号,建筑面积为99.69平方米,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敦化市昊禹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通钢集团敦化塔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招商银行哈尔滨南岗支行,账号为431900374310101的存款47万元,予以冻结。二、将申请人敦化市昊禹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李志刚名下的房屋产权坐落在敦化市丹江街江滨社区23组,产权证号为敦房权证敦化市字第FQ001605**号,建筑面积为99.69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出租、抵押、毁坏、赠与、变卖等。三、查封期限十二个月,申请人撤诉或债务已经清偿的可以解除查封。保全费2870元,由申请人敦化市昊禹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樊文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伟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