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3民初1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合肥名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名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3民初1122号原告:合肥名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址:合肥市肥西县桃花镇桃源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7690257926(1-1)法定代表人:王彧翰,总经理。被告:王微,女,汉族,1978年11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名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5月18日,原告以其权益已得到维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名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名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薇薇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