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民初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学辉诉姚小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民初453号本院在审理李学辉诉姚小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4日作出的(2017)豫0303民初453号民事判决书,书写有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1页第三段第二行中“适用简易程序”应为“适用普通程序”;判决书第2页第二段倒数第五行中“每日125元。计算为36日共计4500元”应为“每月125元。计算为125元”;判决书第3页第四行中“(10462+4500+30+518+4320-2000)×70%=12481元”应为“(10462+125+30+518+4320-2000)×70%=9418.5元”;判决书第3页判项一中“12481元”应为“9418.5元”;判决书第3页倒数第二段中“本案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为160元,李学辉负担48元,姚小坡负担112元”应为“本案受理费320元,李学辉负担96元,姚小坡负担224元”。特此补正。审 判 长 李洛伟代理审判员 刘贺军陪 审 员 李新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侯岩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