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1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1民初171号原告:王某,汉族,甘肃省古浪县人,现住甘肃省古浪县.被告:李某,裕固族,甘肃省肃南县人。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受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李某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到庭应诉。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本院预收案件受理费1096元,退还给原告王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翟 积 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全安娜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