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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民初4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美英、王美娣等与周海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美英,王美娣,周海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4627号原告:王美英,女,195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原告:王美娣,女,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骁,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海岳,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凤展,浙江正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梦,浙江正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美英、王美娣与被告周海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美英、王美娣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美英、王美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美英、王美娣负担。审 判 长  翁 磊人民陪审员  孙象伟人民陪审员  王锡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卓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