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民初4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美英、王美娣等与周海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美英,王美娣,周海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4627号原告:王美英,女,195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原告:王美娣,女,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骁,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海岳,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凤展,浙江正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梦,浙江正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美英、王美娣与被告周海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美英、王美娣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美英、王美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美英、王美娣负担。审 判 长 翁 磊人民陪审员 孙象伟人民陪审员 王锡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卓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