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83执保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杨娟、赵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娟,赵旭,吕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执保210号申请人:杨娟,女,198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工人,住河北省黄骅市西内环路开发区。被申请人:赵旭,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工人,住河北省黄骅市。被申请人:吕然,男,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工人,住河北省黄骅市。申请人杨娟与被申请人赵旭、吕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娟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赵旭所有的位于黄骅市信誉大街北楼中501室(证号:129665)房产一套;查封被申请人吕然所有的位于黄骅市渤海中路房产局内2号3单元302室(证号:001001509)房产一套。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价值13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赵旭所有的位于黄骅市信誉大街北楼中501室(证号:129665)房产一套;查封被申请人吕然所有的位于黄骅市渤海中路房产局内2号3单元302室(证号:001001509)房产一套。二、查封期限三年。需要需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于 勇代理审判员  程金岭代理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蒙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