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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7行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陈栓清、曹云霞等与天津市宁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栓清,曹云霞,天津市宁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津0117行初38号原告陈栓清,男,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原告曹云霞,女,197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天津市宁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文化路18号。法定代表人王德义,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树岭,该委基层科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管明军,天津子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栓清、曹云霞诉被告天津市宁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决定一案中,经本院协调,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提出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栓清、曹云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栓清、曹云霞负担。审 判 长 :王玉存审 判 员 :吴冬梅人民陪审员 :王扬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孟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