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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民终1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铭与周虹茁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铭,周虹茁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民终11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铭,女,1966年2月2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虹茁,男,1969年3月27日出生。上诉人杨铭因与被上诉人周虹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2017)辽0703民初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铭收到法院上诉确认及预交上诉费的通知后未缴纳上诉费,并于2017年5月18日明确表示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铭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田笑非审判员  刘树林审判员  李 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姚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