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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5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3-15

案件名称

张乐同、罗丽君等与金明章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乐同,罗丽君,金明章,代诗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5948号原告:张乐同,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原告:罗丽君,女,198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辰溪县。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允周,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明章,男,1973年4月1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福泉市金山办事处东门开发区。被告:代诗艳,女,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福泉市金山办事处东门开发区。原告张乐同、罗丽君与被告金明章、代诗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张乐同、罗丽君于2017年5月9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张乐同、罗丽君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金明章、代诗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乐同、罗丽君撤诉。案件受理费4796元,减半收取计2398元,由张乐同、罗丽君负担。审判员  郑卜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中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