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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6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杨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26刑初22号公诉机关石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12月29日出生,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2016年11月20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10日经石门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2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居住。辩护人曾建国,湖南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石门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刑刑诉[2017]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贺良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唐汇成、李兰香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欢担任记录。石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石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其所有的长城牌苏E202**号黑色小汽车从石门县城前往石门县新关镇松林村叔叔家,在途经该村村民雷立满屋前晒场时,因不注意观察,操作不当,将在雷立满屋前晒场玩耍的一岁小女孩雷某某撞倒并卷入车底,致雷某某受伤。事发后,被告人杨某某立即与雷某某母亲刘甲某、外婆刘某某将雷某某送往石门县人民医院抢救,但被害人雷某某于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雷某某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证人刘双娥、刘某某等人的证言;侦查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辩认笔录;病历资料、驾驶证查询结果单等书证;物证检验报告、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该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有投案自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的量刑情节,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其所有的长城牌苏E202**号黑色小汽车从石门县城前往石门县新关镇松林村叔叔家,在经过该村村民雷立满屋前晒场时,因为疏忽大意,未注意观察,将在雷立满屋前晒场玩耍的一岁小女孩雷某某撞倒并卷入车底,致雷某某受伤。被告人杨某某见状,立即与雷某某母亲刘甲某、外婆刘某某将雷某某送往石门县人民医院抢救,但被害人雷某某于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雷某某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在石门县人民医院,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等候公安人员到场,并如实供述了涉嫌犯罪的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损失。杨某某涉案车辆于2016年5月20日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自2016年5月30日起至2017年5月29日止。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1月19日下午16时过一点,他从家里挑粪出来走到自己家塔子时,看见一辆黑色的小轿车从外面往袁某某家的方向行驶,旁边雷立满的塔子里有几个小孩在那里玩,就大声朝车子喊“有孩子,有孩子”,她喊了两声后发现这个车子停下来了,开车的人是袁某某的侄儿杨某某。他走近看时发现雷丙某与刘乙某的女儿雷某某在车下面躺着的。雷某某的外婆此时也走到车边上来了,看见雷某某在车下面躺着,她就把雷某某从车子下面抱出来了,孩子没哭,耳朵、嘴巴、鼻子就在流血。接着,雷某某的外婆、妈妈就坐肇事的那辆黑色轿车将雷某某到医院去了,开车的是袁某某的侄儿。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1月19日下午四点多左右,她在家里带孙子雷某某,当时同村村民雷立满家前面有几个小孩子在玩,雷某某看到后,也跑过去了。她看到雷某某玩去了,就把屋外的篓子放到自己家里,放好后,听到陈某某在屋外喊:“有孩子,有孩子”。她听到后就立即出屋,看到一辆黑色轿车停在雷立满的家前面,雷某某躺在在那个黑色小轿车的底部中间,鼻子、面部,全部都是血。我赶紧从车子底部把雷某某抱起喊雷某某的妈妈,和司机一起到了石门县人民医院。3、证人袁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1月19日下午三四点钟的样子,他乘坐堂哥杨某某驾驶的小车回家,经过雷立满家外面的塔子时,听到一个妇女喊“有小孩,有小孩”,当时看见有二个小孩在车的旁边,杨某某把车暂停了一下,发现小孩已经站在旁边去了,又继续开,但没开两步又停了车,下车后发现车下面有一个小孩子,杨某某赶紧招呼旁边的人把小孩子从车下面抱出来,上车送往医院。4、证人雷甲某、雷乙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1月19日那天17点左右的时候,他们几个小朋友和雷某某在邻居塔子里面玩。正在玩的时候就看见一直黑色的车子飞快的开过来,车头的左前方就把雷某某撞倒并卷进了车的下面,车停下来后,雷某某的外婆把雷某某从车下面抱出来,雷某某耳朵、鼻子、嘴巴都在流血。接着那辆黑色小车就载着雷某某及其妈妈、外婆开走了。5、证人雷立满的证言,证明雷丙某的女儿雷某某是在2016年11月19日下午16时许在他家塔子被车撞死的。事后他看见塔子里好大一滩血。6、证人刘乙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1月19日下午16时左右她在洗头,听到嫂子陈某某在喊她就跑出屋,看到母亲刘某某抱着女儿雷某某,雷某某在流血,此时才知道女儿雷某某被车撞了。接着那个司机开车载着她和孩子赶往医院,女儿还是没有抢救过来。6、证人雷丙某的证言,证明他在南昌打工,2016年11月19日下午接到电话,得知女儿雷某某被车撞死了。7、证人陈甲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1月19日下午5时左右,他在医院上班,接诊了一名重度颅脑损伤的小女孩,据家属讲,孩子是在家塔子里玩时被小汽车撞了。经对小女孩做进一步的检查,已经没有了心跳和呼吸,就出具了门诊病历本,并注明已经死亡。8、证人陈乙某的证言,2016年11月19日下午他们得知村民雷丙某的女儿雷某某在雷立满塔子内玩耍时被一辆江苏牌黑色小轿车撞死了,他们参与了协调处理。9、侦查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证明证人刘某某成功辨认出杨某某就是肇事黑色轿车的驾驶员。10、侦查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证明了案发现场的位置、状况。11、石门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雷某某系重型颅脑损伤死亡。12、常德市常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检车辆长城牌苏E202**号小型轿车底盘前部粘附的血迹符合该车正面与雷某某相碰撞后车辆底盘与其身体相挤压形成。13、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检验报告,证明肇事车辆地盘上的血迹与被害人雷某某的血迹STR基因座的分型一致。14、物证肇事车辆照片经被告人杨某某当庭辨认无异议。15、涉案车辆的保单,证明了该车投保的情况。16、被害人、被告人、证人的户籍资料,证明了各自的身份情况。17、报警案件登记表、侦查机关本案线索来源及归案材料,证明了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的情况。18、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16年11月19日下午四点多钟,他开车从石门县城到新关镇松林峪村叔叔袁某某家,到离袁某某家还有几十米远的时候,要经过三个农户的塔子,三个农户的家是并排连着的,房屋之间相隔不到一米远,房屋前面塔子和路是一体的。他开车一转过弯就上了第一个农户的塔子,当时看见第二个农户的塔子上有三个男孩在玩,同时也听到有一个女的对着小孩喊注意车,他将车减速了下来,并注意避让那三个男孩。在把车快开过第二个农户的塔子的时候,听到有一个女的喊“压到小孩了”,他立即停车,下车以后看到车左后门下面躺着一个一岁多的小女孩,同时有一个五六十岁的妇女往车边上跑,那个妇女一跑到后就将小女孩从车子下面抱了出来,他立即把车门打开,叫那个妇女把小孩抱上车,那个小女孩的妈妈也跟着一起上了车,接着就赶往石门县人民医院。到医院把小孩送到急诊室抢救时,他就打110报警。没过多大一会儿医生就从急诊室出来,说小孩抢救无效死亡了,再过一会儿警察到了医院,将他带到交警大队去了。事后,他给被害人近亲属赔偿了6万元人民币。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因为疏忽大意,在非道路上驾驶车辆行进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将被害人撞到并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罪的事实属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报警并等候公安人员到场,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部分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结合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出具的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的评估意见,可以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有投案自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的量刑情节,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贺良平人民陪审员  唐汇成人民陪审员  李兰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