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2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杜彩与邰立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彩,邰立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2815号原告杜彩,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康平县。身份证号×××。被告邰立新,男,52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彩与邰立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彩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00元,因本案撤诉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包来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莫日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