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执2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与肖秀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肖秀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24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负责人王波,职务行长。被执行人肖秀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与肖秀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5民初3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09885元及利息等。因被执行人肖秀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肖秀艺的银行存款40988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启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远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