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6民初2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和平、高成平与蒋少军、艾义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和平,高成平,蒋少军,艾义,张彦,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6民初2251号原告:李和平,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6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原告:高成平,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7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蒋少军,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6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艾义,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陕西省神木县。被告:张彦,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8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第三人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国税小区对面。法定代表人蒋怀忠,系该公司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本院受理原告李和平、高成平诉被告蒋少军、艾义、张彦,第三人乌审旗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李和平、高成平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和平、高成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和平、高成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李和平、高成平负担。审 判 长 高 健代理审判员 张媛媛代理审判员 苏 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泳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