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6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易承龙与钟福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726执291号易承龙、钟福阶: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易承龙与被执行人钟福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易承龙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钟福阶给付赔偿款2243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钟福阶已向申请执行人易承龙支付了执行款22052元,余款380元及余下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易承龙自愿全部放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