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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执恢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52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辉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辉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执恢5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微山湖路与东海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王百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辉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泗洪县山河路与衡山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朱坚,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辉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的(2015)宿中民初字第00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4日以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现申请人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执行。因执行需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苏13执恢52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5)宿中民初字第0011号民事调解书],由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述安审判员  翟新权审判员  魏良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陆俞桦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