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民初4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李培均与上海昔雄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培均,上海昔雄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4187号原告李培均,男,1972年10月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孟琪瑛,上海翊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昔雄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林祥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培均与被告上海昔雄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培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0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82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审 判 长 陆凤高审 判 员 张 静人民陪审员 马燕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茅金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