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民初1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周昌盛与河南共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昌盛,河南共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1993号原告:周昌盛,男,1980年1月25日生,汉族,住辉县。被告:河南共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太行大道新一中东邻法定代表人:李金亮原告周昌盛诉被告河南共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与被告双方自行协商和解,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昌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龙镇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夏应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