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民初2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陈杜杜与王尚航、王晓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杜杜,王尚航,王晓旻,郑州市邦宁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2380号原告:陈杜杜,女,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小红,河南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光辉,河南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尚航,男,199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王晓旻,女,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郑州市惠济区。被告:郑州市邦宁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东、南仓街南通利紫荆尚都小区一期18号楼下商铺。法定代表人薛艳红,总经理。原告陈杜杜与被告王尚航、王晓旻、郑州市邦宁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陈杜杜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杜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杜杜负担。审判员 孟永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曲 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