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执2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王桩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王桩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执2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东平新城裕和路佛山新闻中心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8935499806。负责人杨建军。委托代理人钟晓、徐玉旺,广东的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桩歌,男,1981年4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钢市,。关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申请执行王桩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佛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佛金仲字第410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王桩歌应于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借款本金57280.64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律师费8000元、仲裁费298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王桩歌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账户65×××25内人民币667.65元。除此之外,未发现其还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本院委托该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未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限期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其逾期未能提供。本院认为,因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另行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执26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郑振康执行员 冼富元执行员 王立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彬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