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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执4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湖南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与罗四平、曹妹红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罗四平,曹妹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4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189号民生大厦。法定代表人余建业,该会会长。被执行人罗四平,男,197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被执行人曹妹红,女,197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与被执行人罗四平、曹妹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确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与被执行人罗四平、曹妹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甄丽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