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民初3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天津名商广告有限公司与天津华商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名商广告有限公司,天津华商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3501号原告:天津名商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北城东路北侧19号。法定代表人:张静书,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天津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华商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宝坻节能环保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林书育,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学敏,女,该公司行政人力部经理。原告天津名商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华商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2017年5月18日,天津名商广告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天津名商广告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计27元,由天津名商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晨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