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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博民执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山东耐火材料厂、王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耐火材料厂,王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博民执字第91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耐火材料厂。住所地:博山区柳行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循俊,厂长。被执行人:王开,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申请执行人山东耐火材料厂与被执行人王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9日作出的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06)博民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耐火材料厂于2006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事项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至此,申请执行人山东耐火材料厂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06)博民执字第917号执行案件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XX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