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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民初1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熊本留与丁文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本留,丁文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1640号原告:熊本留,男,汉族,1961年10月23日出生,江西省高安市人,住址:高安市。被告:丁文明,男,汉族,1975年2月22日生,江西省人,住址:高安市。原告熊本留诉被告丁文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熊本留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本留以被告已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本留撤诉。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原告熊本留自愿承担。审判员  王永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素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