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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秦晓菲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秦晓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执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中山中路56号。负责人彭莉红,该公司行长。被执行人秦晓菲,女,1975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桂林市象山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秦晓菲(2016)桂03民初107号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归还了借款30100元,并缴纳了本案执行费351元,其债务已经履行完毕,本案可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民初10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建审判员 梁建平审判员 谭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韦华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