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执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辽源市振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有限公司、辽源市健康产业综合大市场有限公司、夏中军担保借款代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辽源市振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有限公司,辽源市健康产业综合大市场有限公司,夏中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428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辽源市振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辽源市健康产业综合大市场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夏中军,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本院在执行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辽源市振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有限公司、辽源市健康产业综合大市场有限公司、夏中军担保借款代偿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主动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2017)吉长信维证字第3755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朱春荣审判员 金 延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秦 绍 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