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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31执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伟与被执行人刘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刘亚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31执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伟,男,1978年4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被执行人刘亚明,男,1976年10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伟与被执行人刘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亚明在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账户XXXXXXXXXXX中有工资存款;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刘亚明所有的牌号陕KXXX**(车辆型号:XXXXX)雪佛兰牌小型汽车,现因申请执行人王伟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刘亚明所有的牌号陕KXXX**(车辆型号:XXXXX)雪佛兰牌小型汽车的查封、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在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账户XXXXXXXXXXX中的全部存款,期限为一年。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刘亚明所有的牌号陕KXXX**(车辆型号:XXXXX)雪佛兰牌小型汽车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玉芝审判员  段 波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