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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执字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贺跃飞、中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跃飞,中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字836号申请执行人:贺跃飞,男,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中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458号。法定代表人:陈于玲,董事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鄂0106民初338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5月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下列义务:一、办理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洪山二巷6号中南大公馆B座1单元10层1号房的房地产初始登记的义务,并协助申请执行人贺跃飞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二、返还申请执行人贺跃飞代收的住房维修基金3027元;三、承担案件受理费500元,执行费500元,以上款项共计402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洪山二巷6号中南大公馆B座1单元10层1号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申请执行人贺跃飞所有。二、冻结、划扣被执行人中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4027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万昕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彭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 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