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执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雷新沂与房树东、徐先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新沂,房树东,徐先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729号申请执行人:雷新沂,男,1971年8月27日生。被执行人:房树东,男,1962年10月13日生。被执行人:徐先皊,女,1971年7月16日生。申请执行人雷新沂与被执行人房树东、徐先皊买卖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处理,该院作出的(2016)苏0381民初45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房树东、徐先皊给付人民币39918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房树东、徐先皊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有银行存款。3、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房树东、徐先皊名下的车辆和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有车辆和房产信息。4、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因本案被执行人房树东、徐先皊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雷新沂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科学审判员 刘杉林审判员 曹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闫昊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