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7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郑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7刑初43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男,198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普陀区。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7]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8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郑某与妻子在本市中山北路月星环球港四楼电影院7号厅看电影时,因琐事与邻座方某某夫妇发生口角,后被告人郑某与被害人方某某互殴,双方均有不同程度受伤。经司法鉴定,被害人方某某因外伤致左肩关节脱位,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郑某因外伤致右眼眉弓下方皮肤裂创和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分别构成轻微伤。2017年1月11日上午,被告人郑某接民警通知自行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证人孙某、赵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监控录像,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工作情况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有自首情节,且在在案发后,其家属已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因身体损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郑某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依法可适用缓刑予以考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郑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郑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陈 肸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国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收到询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