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03民初2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广州儒子牛广告有限公司与广州百能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儒子牛广告有限公司,广州百能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荔湾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2141号原告:广州儒子牛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陶育路82号第四层B4062房。法定代表人:刘树文,职务总经理。被告:广州百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周门路16号二层BC区之一房。法定代表人:李理。原告广州儒子牛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百能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登记立案后,原告广州儒子牛广告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儒子牛广告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8元已减半收取49元,由原告广州儒子牛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劳灿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青婷书记员  黄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