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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执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巴中汇鑫发展有限公司与赵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中汇鑫发展有限公司,赵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704号申请执行人:巴中汇鑫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国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赵海,男,生于1977年8月,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平梁乡。申请执行人巴中汇鑫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1902民初26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程序中,已强制执行房屋租金360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1902民初266号民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炳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晓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