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执恢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彭新、何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新,何忠,何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恢1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彭新,男,199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何忠,男,199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何来生,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新与被执行人何忠、何来生健康权纠纷一案,依照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宜中民一终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何忠、何来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忠、何来生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何忠、何来生在金融机构或在其他单位的存款、收入87371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袁绍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兰 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