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孙振杰、威海市区海峰路宏达货运服务中心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振杰,威海市区海峰路宏达货运服务中心,孙振杰,威海市区海峰路宏达货运服务中心,孙振杰,威海市区海峰路宏达货运服务中心,孙振杰,威海市区海峰路宏达货运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286号申请执行人:孙振杰男,汉族,1979年5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巨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茂忠,山东茂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威海市区海峰路宏达货运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1021600007974),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峰路长峰货运市场。经营者:孙红军,该服务中心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振杰与被执行人威海市区海峰路宏达货运服务中心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原生效法律文书履行部分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㈠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7)鲁1092执28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新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