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周向前诉被告耿闯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向前,耿闯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954号原告:周向前,男,197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雨霞,湖南揽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闯,男,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周向前诉被告耿闯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向前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4月15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由原告支付14.88万元受让被告耿闯拥有的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沙湾的骏远科技有限公司17.5%的股份。然而被告耿闯签订协议一年多从未履行《股份协议书》,而且由于涉案股权不存在,完全无履行的可能,被告耿闯更是返回老家对原告周向前不再理会,现原告周向前诉请本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股份协议书》;2、被告返还原告的股权转让款14.88万元;3、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利息,自2014年4月15日起计算至退还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22831.5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本院认为,2015年11月19日,深州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出具深公取保字(2015)0275号取保候审决定书,内容为“我局正在侦查周向前被诈骗案,因犯罪嫌疑人耿闯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2015年11月19日起算”。2016年11月15日,深州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出具深公龙华解保字(2016)00352号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内容为“我局于2015年11月19日起对其执行取保候审,现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予以解除”。由于本案因涉嫌经济犯罪且尚未处理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向前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700元退还原告周向前。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 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聂士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