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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1执恢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王霞与黄天富、黄兴军共有物分割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霞,黄天富,黄兴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1执恢38号申请执行人王霞,女,198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天富,男,194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兴军,男,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霞与黄天富、黄兴军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天富、黄兴军自动履行给付案款3000元,申请人已领取,其余案款17000元未能履行。现被执行人黄天富年纪较大、身体残疾无履行能力,黄兴军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得申请人法定代理人签字确认同意,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721执恢3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汉军审判员  王 瑛审判员  杨能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庞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