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民初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郑博与杨建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搏,杨建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693号原告:郑搏,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名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霞,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建兵,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原告郑搏与被告杨建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郑搏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搏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82元,减半收取计541元,由郑搏负担。审判员 周亚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 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