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02民初3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瞿亮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利川商都、重庆市万州区吴记农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亮,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利川商都,重庆市万州区吴记农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2民初3577号原告瞿亮,男,生于1993年4月6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利川市,住利川市。委托代理人牟华荣,湖北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利川商都,住所地:利川市东城路8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2802052637759E。负责人陈忠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建维,总经理办公室经理。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吴思亚,公司食品分公司主办。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吴记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一段603号附4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15801862193。法定代表人吴祖凡,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瞿亮诉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利川商都、重庆市万州区吴记农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瞿亮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瞿亮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瞿亮负担。审 判 长 胡兴国人民陪审员 黄美才人民陪审员 吴长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赖永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