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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1财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曾艳飞与瞿光速瞿国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艳飞,瞿国全,瞿光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1财保52号申请人:曾艳飞,女,土家族,1985年5月6日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被申请人:瞿国全,男,汉族,1949年1月19日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被申请人:瞿光速,男,汉族,1982年6月15日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申请人曾艳飞与被申请人瞿国全、瞿光速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曾艳飞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位于秀山县中和街道xxx号房屋的征收补偿款500000元予以保全。案外人中国���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提供700000元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诉前财产作抵押担保。本院经审查,申请人曾艳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同意对被申请人位于秀山县中和街道xxx号房屋的征收补偿款500000元予以保全。保全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曾艳飞负担。审判员  严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