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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6民初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慕德智与訾怀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慕德智,訾怀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6民初871号原告:慕德智,男,1985年1月10日生,汉族,现住陕西省吴起县。被告:訾怀义,男,汉族,现年62周岁,现住陕西省吴起县。原告慕德智与被告訾怀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慕德智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慕德智要求撤回对被告訾怀义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慕德智撤诉。审判员  张艳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闫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