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3执1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某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1298号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两个月,现已出狱。被执行人张某危险驾驶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6)京0113刑初111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张某应缴纳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由于被执行人张某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就被执行人张某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在北京地区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本院认为,因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3刑初1113号判决有关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洪涛审判员 单立勋审判员 康占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欣然 来自